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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优发国际准化在包装上标准其执行的标准是其

优发国际标准化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我们日常使用的各种物品为例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它们的执行标准都会在包装上标准化。该标记标准是其质量的保证。

你为什么这么说?请参阅相关法规的审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法规的直接要求

优发国际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共标准的技术要求。

优发国际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其公用标准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与法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优发国际《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生产中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上标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说明书和包装。”

二、法规的其他要求 一、《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详见规定,下同)规定了生产者应当标注的事项和禁止标注的事项。明确规定。

2.领域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明确规定了应当遵守的事项。标记和禁止标记的项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召回食品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标注的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1条规定,“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出厂时,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进口特种设备的标识内容。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分别适用于厂内电梯、起重机械和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机、游乐设施的主要部件出厂时应作标志,并制定了具体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安全法》第十二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规定 《医用氧气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对相应产品出厂时应标注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没有产品合格印章和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得出厂”。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唛头、编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应当使用《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对委托加工制造计量器具作出了具体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示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试生产等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认证机构开发的认证标志的样式、文字和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识和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对认证标志的样式和使用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对认证产品的标识作出了具体规定。

《能效标识管理办法》

《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了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能效标识标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具体规定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标识义务和内容:“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国产品合格证书或相关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 保修证书、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的要求。标准、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三、相关标准要求

除法律的相关规定外,一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规定了产品标识的内容。因此,对于具体的产品,除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标注外,生产企业还应找到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按照产品标准中的标注规定进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包括:基本要求和一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代号及标注内容的豁免等。预先包装食物的标签上注明。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营养信息描述和说明的具体要求:强制标签内容和可选标签内容、营养成分的表达、预包装免于强制标签食物种类等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圆钢》GB 1499.1-2008标准规定“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GB/T 2101”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总则的有关规定”。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5296.4-2012标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识内容和标识要求,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产品编号。种类或规格、纤维成分和含量、保养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储存注意事项等。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者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

四、合同

除法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产品的标注内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标注。例如,对于出口产品,国内生产者应按照进口方的要求进行标识。在某些委托加工的情况下,生产者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标识。

参考

[1] 刘大伟. 《产品标识和标识规定》废止后——对当前产品标识问题的回顾[J].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05):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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